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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通知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财会〔2017〕22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7〕22号文件的要求,作为境内上市企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7〕22号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此次会计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预计没有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20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22号文件进行的合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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