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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57,601,270.02元,母公司净利润40,131,342.83元。按2019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013,134.2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96,799,306.60元,扣除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派发的现金红利17,776,000.00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15,141,515.15元。

  根据《公司法》、《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公司拟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88,8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13,332,000.00元;送红股 0股(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6股,合计转增53,328,000?股。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该预案与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若在本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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