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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1份关注函,4份问询函,1份处分告知函。

  一、关注函

  深交所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关于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68号),深交所对公司披露的《关于与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齐哈尔丰泰富齐工业大麻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就以下情况予以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1、说明公司与丰泰富齐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条件,并进一步说明2019年5月启动建设工业大麻种植示范基地的可行性;

  2、说明丰泰富齐的产权控制关系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3、说明公司与丰泰富齐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业务等方面的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丰泰富齐是否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

  4、说明公司后续开展相关业务的主要计划、时间安排和资金来源,并说明总投资额确定的依据,本次投资事项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如有);

  5、说明公司拟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可行性;

  6、结合宏观环境、国家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对公司开展工业大麻业务的影响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7、说明公司开展工业大麻业务的决策过程,自查并说明相关信息保密工作情况,是否存在提前泄露内幕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形,进一步说明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对于上述问题,要求核实情况及证明材料书面回复,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关于上述关注函关注的问题,公司组织董事会成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关注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于2019年4月26日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二、问询函

  1、深交所于2015年6月14日出具《关于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279号),就公司报告期内交易性金融资产、药品项目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情况、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新版GMP认证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

  关于上述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公司逐项进行认真研究核实,于2015年6月16日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

  2、深交所于2017年5月11日出具《关于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4号),就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构成、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认的费用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

  关于上述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公司逐项进行认真研究核实,于2017年5月15日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

  3、深交所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关于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77号),就公司报告期内股权转让、各项财务指标具体数据及会计处理、委托理财情况、商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

  关于上述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公司逐项进行认真研究核实,于2018年5月31日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4、深交所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关于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25号),就公司披露的《关于与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齐哈尔丰泰富齐工业大麻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针对公司于上述公告前存在的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表示关注,要求公司说明上述事项的策划过程及保密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

  关于上述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公司逐项进行认真研究核实,于2019年7月16日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三、处分告知函

  2015年7月20日及9月2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分别下发《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处分告知函【2015】13号)和《关于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文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相关情况如下:

  1、主要事项

  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6月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文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1,144万股,减持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9.99%。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文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潇未能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披露将在连续六个月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出售仁和药业股份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

  2、处分决定

  依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杨文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于杨文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3、整改措施及说明

  2015年7月22日,公司出具了《违规处分减、免责申请书》,说明了问题出现的原因,申请人亦主动承诺:“自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要求的增加了六个月的承诺时间。”表示已对引发上述违规行为的情况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并以此事件为警示,吸取教训,加强学习,并特请深交所酌情考虑,从轻处理。

  特此公告。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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