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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97号;《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98号;《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99号;《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100号以及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初962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金贵债”债券票面本金25,000,000.00元,期内利息1,887,500.00元(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26,887,5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6,887,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息9.8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6日为173,523.8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于2014年11月公开发行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金贵债”。2019年11月2日,金贵银业公告发布《关于“14金贵债”无法按时兑付的公告》。2019年11月4日,金贵银业未能履行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作为“海通海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产品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25,000,000.00元。金贵银业未能兑付“14金贵债”本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97号。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金贵债”债券票面本金8,790,000.00元,期内利息663,645.00元(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9,453,645.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9,453,6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息9.8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为61,010.98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于2014年11月公开发行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金贵债”。2019年11月2日,金贵银业公告发布《关于“14金贵债”无法按时兑付的公告》。2019年11月4日,金贵银业未能履行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作为“海通季季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产品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8,790,000.00元。金贵银业未能兑付“14 金贵债”本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98号。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金贵债”债券票面本金27,300,000.00元,期内利息2,061,150.00元(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29,361,15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9,361,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息9.8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为189,488.01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于2014年11月公开发行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 金贵债”。2019年11月2日,金贵银业公告发布《关于“14金贵债”无法按时兑付的公告》。2019年11月4日,金贵银业未能履行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作为“海通北极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产品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27,300,000.00元。金贵银业未能兑付“14金贵债”本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98号。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金贵债”债券票面本金800,000.00元,期内利息60,400.00元(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860,4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860,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息9.8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为5,552.76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于2014年11月公开发行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 金贵债”。2019年11月2日,金贵银业公告发布《关于“14金贵债”无法按时兑付的公告》。2019年11月4日,金贵银业未能履行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作为“海通海汇天辰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产品购买了“14金贵债”,至兑付日持有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800,000.00元。金贵银业未能兑付“14金贵债”本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义务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100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初4066号,判决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2,713,147.45元;

  (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分两段,其中第一段违约金截止2019年4月25日为2,052,944.23元;第二段违约金以82,713,147.45元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该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72,000元;

  (3)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34%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曹永贵、许丽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永贵、许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945.35元,由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105.35元,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负担466,840元。

  (二)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

  2、案由:融资租赁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初962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9,922,670.11元;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以7,727,58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以17,030,497.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9,922,670.11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8,000元;

  (4)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922元、保全费5,000元,共404,922元,由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922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共同负担395,000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若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34%的股权后续被拍卖或变卖,将会导致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下降,但对合并报表范围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97号;

  2、《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98号;

  3、《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99号;

  4、《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20)沪0101民初80100号;

  5、《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初4066号;

  6、《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初962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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