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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08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杭州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19]1030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54号)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80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160,000,000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28,500,000元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7,131,5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710,000元,并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因承销和保荐费用以及其他交易费用产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710,000元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31,500,000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30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已于2020年4月22日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1567499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301040160015674990,截至2020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13,1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前述募集资金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玉、王建阳可以随时到公司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公司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公司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公司按月(每月10日前)向保荐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公司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改正并配合保荐机构调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应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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