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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1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12849                债券简称:19牧原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为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申请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概况

  (一)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可在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三)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基础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公司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本次债券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及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四)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

  本次债券附设公司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公司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具体是否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届时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五)强制付息事件

  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公司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六)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

  若公司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七)赎回选择权

  本次债券发行是否设计赎回、回售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八)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九)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生猪养殖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十)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一)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二)上市场所

  公司在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十三)决议有效期

  本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注册发行及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以最终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方案为准。

  三、关于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计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围内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等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签署与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上市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与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注册发行及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四、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批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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