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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9-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准则”),根据文件规定,公司需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会计准则执行。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要求自2019年6月10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要求自2019年6月17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9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与财会〔2019〕6号配套执行。该通知适用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金融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金融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新收入准则变更的主内容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本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本公司的收入确认过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5)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2019年及2020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变更的内容

  1)根据新金融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等规定,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等行项目。

  2)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19〕6号、财会〔2019〕16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本次报表格式变化对公司对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期初列报项目主要影响如下:

  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对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公司2019年度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事项,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公司2019年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2019年度的净利润等未产生影响。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变更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在附注的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公司2019年度未发生债务重组相关事项,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公司2019年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2019年度的净利润等未产生影响。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2019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9 年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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