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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于收入的会计处理,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会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执行根据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会计政策。

  (四)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也即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在新收入准则下,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的变更,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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