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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3           证券简称:梦百合             公告编号:2020-043

  转债代码:113520           转债简称:百合转债

  转股代码:191520           转股简称:百合转股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5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9,07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8%。(按照2020年3月31日总股本数据计算所得)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符启林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1月3日披露了《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9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5,532,98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31日,除权(息)日为2019年6月3日。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9.5万股调整为220.35万股。

  6、2019年12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回购注销、预留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29,07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8%。(按照2020年3月31日总股本数据计算所得)

  单位:股

  ■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符合第一次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除3名激励对象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B)良好,第一期解除限售比例为80%外,其余获授限制性股票的56名激励对象第一次解除限售比例为100%,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为59名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629,070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59名激励对象所在组织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梦百合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5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629,07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3、梦百合以回购价格回购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680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3、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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