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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36        证券简称:百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5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5、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于2019年1月1日,公司依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确认信用损失减值准备。具体影响包括:针对应收账款,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采用简化方法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即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导致2019年1月1日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增加人民币501,357.54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人民币125,339.39元,同时减少留存收益人民币373,497.50元,减少盈余公积人民币2,520.65元。针对其他应收款计量的预期信用损失与公司2018年12月31日计提的坏账准备无重大差异。

  (2)财务报表列报格式

  公司按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6号文件”)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财会6号文件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项目进行了修订,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同时明确或修订了“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递延收益”、“其他权益工具”、“研发费用”、“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收入”、“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行目的列报内容,调整了“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列示位置,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列报内容。对于上述列报项目的变更,公司对上年比较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具体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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