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0-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四)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17年7月5日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修订及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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