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20—046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项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报表格式(2019)版
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16号通知及附件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适用于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废止。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4、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该会计准则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系调整公司期初财务报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影响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3、执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
的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以上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4、执行债务重组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要求,
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以上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基本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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