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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0-024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或修订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格式、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基础上,对一般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收入准则会计政策变更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3.碳排放权暂行规定会计政策变更

  201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号)(以下简称碳排放权暂行规定),要求重点排放企业2020年1月1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

  (二)变更日期

  新财务报表格式适用日期:自相关通知发布之日起。

  新收入准则、碳排放权暂行规定适用日期:2020年1月1日。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收入准则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执行。

  3.碳排放权暂行规定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财政部报表格式相关通知对公司财务报表主要影响

  1.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三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3.资产负债表中新增“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项目。

  4.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5.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下新增“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

  6.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7.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公司按财政部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执行财政部通知的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

  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重述2019年比较期间数据。预计实施该准则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前及前期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发生重大影响。

  (三)执行碳排放权暂行规定对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在当年使用的,列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出售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的或应收的价款,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司碳排放配额一般均在当年使用完毕。

  201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暂行规定,明确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采用未来适用法。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处理规定对碳排放资产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等方面进行了评估,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重要影响,不涉及对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其他事项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已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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