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将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5.6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另外,鉴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于5月份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将在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之后。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46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83元/股。
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和调整方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的调整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
周志旺 谢锡铿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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