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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0-016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2018年度,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提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作为专项储备核算和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根据上述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的规定,公司2018年度暂估计提的矿山环境地质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预计费用属于预计负债性质,而非专项储备。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更加客观地反映本公司应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义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年初数进行了追溯重述。具体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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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此次会计差错更正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能更好的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董事会关于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会计差错更正系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调整,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四、上网公告附件

  1、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3、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4、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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