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9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3、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及通知的颁布,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同时,公司将按照上述财政部下发的相关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2019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根据财会[2019]6号文,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项目由“减:资产减值损失”、“减:信用减值损失”改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本公司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财会[2019]6号文进行调整。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根据衔接规定,2020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新收入准则对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合理的、必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发,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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