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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0-040

  债券代码:124007     债券简称:雷科定转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8月14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微波”)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019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伍捍东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68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积极开展标的资产交割工作,截至2020年1月16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恒达微波100%股权已完成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3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9,700万元。截至2020年4月23日,公司共向16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397,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3,077,287.75元。?以上募集资金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4月23日出具了XYZH/2020BJA200188号《验资报告》。????

  根据《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用途如下: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31499800033636628,截至2020年4月23日,专户余额为382,81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西安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江苏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补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四、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杜鹏飞、朱李岑、王志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1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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