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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审计的原则,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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