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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0-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公司拟对主要会计政策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并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00207.HK)及其下属子公司属于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因此,大悦城地产及其下属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除大悦城地产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均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并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则执行会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将在编制 2020 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调整情况为:将应向客户产生交付义务的“预收款项”中不含税金额部分重分类至“合同负债”,税额部分自“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将为取得商品房销售合同而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即2020年1月1日前已售未结转的商品房已确认的销售佣金部分,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同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具体影响金额详见定期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上述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不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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