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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相关公司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0-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修订条款和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第三条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拟订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五条 公司总裁是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拟订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七条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或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第八条 ……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删除第九条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后报董事会批准将其设置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设立账户手续。删除,条款序号相应调整。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三)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四)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新增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报批执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照预先制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所有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具体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经该部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中心总裁签字,报财务部门审核并办理付款。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新增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四)投资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意见。

  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五)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六)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

  删除,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适用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删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删除,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程序履行相应手续。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删除    第三十一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的补充流动资金,补充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且不超过1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适用本条规定。

  删除,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删除    第三十二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补充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或超过1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1年。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满三年,但陷入危机、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经上市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

  (二)不影响未完成募投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投项目变更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删除,条款序号相应调整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删除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删除,条款序号相应调整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新增新增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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