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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20-026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此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2019年5月9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实施,并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实施,并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4、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和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并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衔接规定,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重新评估了公司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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