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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3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的关注函及公司回复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湖北证监局关注函1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9】65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8日,湖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9】65号),关注函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情况及对外担保事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报表附注中未作为或有事项进行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主要整改措施

  (1)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组织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及董秘处相关人员认真梳理及学习相关诉讼涉及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同时认真学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过错追究责任制度》、《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对公司财务核算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同事提高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确保各涉及业务口径相关人员能够理解业务循环各个节点的报告工作。

  (2)进一步完善后续披露事项

  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担保情况”中充分披露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报告期发生额和余额;在“财务报告”部分也相应根据《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充分披露。

  公司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也将根据相关格式指引完善上述内容的披露。

  (3)加强各口径的信息传递和报送

  公司董秘处联合公司风控法务部制定并下发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报送关联交易、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的通知》,旨在对整个公司管理口径的下属企业进行自查、梳理的同时,建立长期有效的定期上报要求,以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诉讼及仲裁案件的管理,规范相关报送流程及具体时点要求,并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统计表》、《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统计表》、《诉讼、仲裁案件损益统计表》一并下发至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4)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

  公司董秘处将加强与中介机构、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将第三方督导渗透到公司运作的关键环节。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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