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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上接C101版)

  (上接C101版)

  到期未归还的情况,在贷款银行中信誉度较高,偿债风险较小。

  4、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营运能力指标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95次、11.46次和8.70次,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主要系:一方面,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为知名食品饮料生产商,客户综合实力强,信用较好;另一方面,公司制定并实施了较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对重点客户加强追款力度,积极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管理,使得周转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能力较好,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65次、7.62次和6.77次。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业务模式和“贴近客户”的业务布局,对原材料、半成品等存货提前备货较少,产成品交货期较短,因而存货周转率较高。

  5、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总体经营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业务模式,按照下游客户的采购订单组织生产供货,因而公司营业收入波动主要受下游客户需求变动的影响。受到下游客户需求变动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呈现一定的波动。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74,660.42万元、296,042.65万元和262,414.84万元。

  公司是我国食品饮料金属包装行业的领先企业,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和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规模及市场占有率也位居食品饮料罐行业前列。同时,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为金属包装行业的发展打开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在前述因素的影响下,公司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740.71万元、15,553.32万元和15,547.14万元,总体呈现增长态势。

  四、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7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强化了投资者回报机制。现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间: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对本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截至目前上市未满三年。

  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952,630,7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分红,每10股派0.19元现金红利(含税)。

  2019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192.17万元,公司拟分配现金红利1,810.00万元(含税),占前述净利润的比例为10.53%。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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