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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永峰管理有限公司(Longtop Management Limited)、上达乳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Ascendent Dairy (HK) Limited)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宁夏寰美乳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美乳业”或“标的公司”)6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对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或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寰美乳业60%的股权,寰美乳业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本次重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重组的实施系公司为实现资产优化整合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以及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寰美乳业发展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宁夏寰美乳业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文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沈亦文

  杨志达

  黄永庆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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