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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关于对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0】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16 日,张朋起在《关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整改报告(公告编号:临2019-133 )中承诺,2020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占用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的资金并支付利息。2019年12月2日,张朋起与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集团)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万方集团在协议中承诺在2020年4月30日前以转账方式代张朋起向鹏起科技偿还占用的资金及利息约7. 9亿元。截至2020年4月30 日,你们均未向鹏起科技偿还占用资金及利息。

  因你们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承诺未履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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