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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与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贷纠纷案件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公司与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贷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拟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1096.17万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因本判决目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于2019年5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5),公司因发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涉及三起诉讼,三起诉讼均为与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新余佑吉”)借贷合同纠纷案,原告及被告均相同。

  2020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与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贷纠纷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3),2020年4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一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124号),上海一中院对案号分别为(2019)沪01民初123号、(2019)沪01民初124号的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4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33302号),对另一起涉及公司与新余佑吉的企业借贷纠纷案(案号:(2019)沪0115民初33302号)作出一审判决,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一:洛阳乾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洛阳乾成”)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被告四: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洛阳坤融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坤融”)

  被告六:洛阳彤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彤鼎”)

  被告七: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洛阳乾中”)

  被告八: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

  案件事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东。为生产经营需要,2018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ZQ-20180704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年利率18%,期限为6个月,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为确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能够按时、足额的全部履行,被告二、三于2018年7月9日出具《担保函》、被告四于2018年7月4日出具《担保函》,被告五至八于2018年7月10日出具《担保函》,八被告均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本金1000万元,履行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而后,被告一未按约还款。

  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一仍未归还本息,被告二至八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一审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认为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洛阳乾中新材料、等的担保行为无效,判决如下:

  (1)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偿还借款1,000万元;

  (2)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支付期限内利息90万元,以及自2019年1月4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3)被告洛阳乾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佑吉支付律师费损失5万元、保全保险费损失1.17万元;

  (4)被告张朋起、宋雪云对被告洛阳乾成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朋起、宋雪云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乾成追偿;

  (5)被告*ST鹏起、洛阳坤融、洛阳彤鼎、洛阳乾中、洛阳鹏起对被告洛阳乾成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不能淸偿部分向原告新余佑吉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ST鹏起、洛阳坤融、洛阳彤鼎、洛阳乾中、洛阳鹏起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乾成追偿;

  (6)驳回原吿新余佑吉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拟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诉讼尚未终结,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33302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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