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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的概述

  1、为确保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或“合营企业”)存续及资产管理费用的刚性支出,根据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0年度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的财务资助不超过190万元,累计不超过685万元。借款利率与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相同。

  2、本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杨宁先生回避表决;公司董事张缔江先生因公务缺席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议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该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介绍

  (一)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中

  注册资本:人民币1988.47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时间:1990年8月22日

  经营范围:住宿,停车场(库)经营,健身房,会场出租;销售服装、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胶卷、图片;宾馆(主营)、商场(店)、棋牌室;酒类产品(不含散装酒);音乐餐厅,音乐茶座;大型饭店(含熟食卤味、含生食海产品),堂饮瓶装酒;卷烟,雪茄烟。【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银河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2-9幢房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银河宾馆裙楼项目”),该物业位于中山西路888号2-9幢,总建筑面积31806.39平方米,所占宗地(丘)面积为15365.00平方米,该宗地是与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1幢房屋共用。

  根据公司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该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金额单位:千元

  该公司现有股东情况:

  上海银河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为满足上海银河存续期间日常资产管理开支,2019年公司已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140万元。

  (二)关联关系

  该公司股东中,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海银河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监事杨宁先生、董事沈葵女士同时分别为公司董事及高管,因此公司与上海银河构成关联关系。

  (三)历史及现状

  公司于2014年5月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取得上海银河90%股权,2015年5月经上海仲裁委仲裁,公司将上海银河的持股变更为50%。上述事宜详见公司于2014年发布的2014—L36及2015年发布的2015—L48号公告。上海银河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于2015年正式停业。公司取得银河宾馆主裙楼后,完成了主楼项目部分改造及用途变更,同时裙楼部分也形成了翻新重建的设计方案并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方进行了沟通,后经过与宗地上其他单位协调,完成了裙楼所在宗地的土地合丘。结合上海银河所处宗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批复(沪府规(2014)55号),银河宾馆裙楼具备翻新重建及增加计容面积指标的机会。但由于翻建所需资金较大、周期较长,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该物业现处于空置阶段。在此期间,为保证上海银河必要的日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从2015年底至今,公司按股权比例累计向上海银河提供了495万元的流动性支持。

  (四)财务资助必要性

  提供财务资助,为公司基于上海银河持有的唯一物业银河宾馆裙楼项目的正常刚性资产管理,资金支出主要为资产安保、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缴纳以及上海银河人员成本。上海银河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存在重新翻建开发的价值机会,对该物业必要的维护性资产管理支出无论从开发运营和市场转让角度都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三、拟签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借款金额不超过190万元,累计不超过685万元,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同步提供。借款利率与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相同。上海银河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鉴于目前,上海银河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原酒店已经停业,处于空置阶段,借款偿还期限为至合营企业有偿还能力时或至合营企业项目转让时收回借款。

  四、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相较于净资产较小,未来上海银河不能偿还财务资助的风险较小。根据拟签署的借款协议,上海银河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上海银河另外股东方为上海市国资委控股下属企业,资信情况良好。如银河宾馆裙楼项目在近期不能启动重建开发,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本年度经营目标,判断银河宾馆裙楼项目的市场转让时机及机会,收回资金。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确保公司合营企业的正常刚性资产管理需要,为合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且资助金额相较于净资产较小,未来合营企业不能偿还财务资助的风险较小。按照公司拟与合营企业签署的借款协议,合营企业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

  在与上海银河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并提供相应财务资助。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就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为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是维护合营企业正常刚性资产管理的需要,并拟与合营企业签署借款协议,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

  2、上海银河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不定期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执行统一标准,不存在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495万元,全部为向上海银河提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a助未有逾期未收回金额。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 拟签署的借款协议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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