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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有未获通过事项,无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围海股份”)董事会于 2020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62),于2020年2月26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关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20-067),又于2020年4月24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9:15至2020年3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公司12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婷婷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652,773,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04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92,697,2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5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60,076,1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98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99,774,5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1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99,774,5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198%。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448,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539%;反对148,627,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7686%;弃权492,697,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477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448,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49%;反对88,325,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晓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同意554,138,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8899%;反对98,634,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1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1,441,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800%;反对38,333,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未获得通过,议案“2、《关于选举李晓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已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围海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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