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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编号:2020-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5月11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长丁尔民先生、公司总经理丁晨轩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胡方波先生、公司财务总监张惠珍女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丁尔民、丁晨轩、胡方波、张惠珍:

  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

  截至2019年年底,你公司被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逾5亿元,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且已进入司法程序0.37亿元。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亿元至-5.4亿元。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并于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将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向下修正为-13.2亿元,较预亏公告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及时对2019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丁尔民、总经理丁晨轩、董事会秘书胡方波和财务总监张惠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丁尔民、丁晨轩、胡方波和张惠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及时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根据上述监管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内控执行,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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