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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ST飞乐          编号:临2020-07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27,266,29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7披露了《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现就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亚明”、“原告”)诉烟台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德昱”、“被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亚明与烟台德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单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亚明向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27,266,295元的债权合法有效;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亮化工程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被告均认可该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提供的竣工结算书虽系单方作出的,但结合原告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抵账协议等,足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266,295元,且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因此也无需对该工程量进行鉴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得当,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27,266,295元。

  案件受理费178,131.48元,减半收取89,0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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