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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码:2020-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13: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号会议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路2000号)。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思龙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2人,代表股份132,891,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的27.52%。(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16,108,708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另陈平、邵彦奇、吴煜、程秋高等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股东及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思龙、樊剑军、丁发晖、任思荣回避表决,以上人员所持股份合计286,021,447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因此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482,885,755股)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2人,代表股份132,891,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数的27.5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75,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的1.4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6,016,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本的26.1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奋斗者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132,890,5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4%;反对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890,5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994%;反对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奋斗者1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132,890,5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4%;反对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890,5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994%;反对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奋斗者1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132,890,5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4%;反对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890,5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994%;反对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通过现场鉴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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