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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0-009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3号)核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计3,333.34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633.4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426.6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3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本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0年5月8日,公司已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毅、刘光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两位保荐代表人邮箱。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协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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