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于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 2号),深圳证监局拟对本公司及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项主要情况披露如下:
一、被立案调查事项
本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068号),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此外,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5月31日、6月28日、7月31日、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11月29日、12月31日以及2020年1月22日、2月28日、3月27日、4月30日披露了《关于被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058、077、084、096、101、108、111、117,2020-001、007、008、019),对本次被立案调查及进展情况进行了风险提示,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日前,本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深圳证监局调查完毕,深圳证监局依法拟对本公司及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向各方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 2号)。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黄壮勉、费益昭、乔康: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飞马国际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8年5月25日,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方兴)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飞马国际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T11052018052501245601),以其持有的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018833号、第0018835号、第0018836号土地为前海方兴借款提供担保。
2018年5月,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金恒)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约定向后者转让6.5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5.5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然)与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及《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向后者转让6.6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5.5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此外,飞马国际的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与五矿信托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飞马投资可向五矿信托申请使用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0日。东莞飞马与五矿信托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P2018M11A-FMTZ-002-A),以其持有的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018816号、第0018838号土地为华商金恒、上海长然、飞马投资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担保。
2018年8月9日,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贸易)与绵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6亿元。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T11052018052501245602),以其持有的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018816号、第0018838号土地为艾普贸易借款提供担保。
以上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总额达24亿元,占飞马国际2017年底净资产的58%,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8年7月至8月,飞马国际及其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方式,向上海长然、上海昌何实业有限公司转出138,234万元,其中137,459万元经深圳市合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转后,转入飞马投资。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总额达137,459万元,占飞马国际2017年底净资产的33.22%,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2018年6月29日至9月6日,飞马投资将其持有的飞马国际合计4,102万股股票质押,但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质押股份。2018年9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票质押事项下发问询函(中小板〔2018〕第654号),飞马国际向飞马投资核实后于2018年9月18日进行了披露。
以上质押事项,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
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壮勉安排了上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股权质押事项,并向上市公司隐瞒相关情况。飞马国际时任董秘、副总经理费益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大股东股份变动情况。飞马国际时任监事乔康是办理土地抵押事项具体经办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回购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飞马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黄壮勉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黄壮勉、费益昭、乔康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拟决定:
1.对飞马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合并对黄壮勉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3.对费益昭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乔康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最终依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本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3、本公司将敦促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上市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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