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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由31人调整为28人,授予股份总数保持不变。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公司在官网及办公场所公示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在此期间,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4月27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通过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2020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由31人调整为28人,授予股份总数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除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之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4、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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