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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86             证券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2020-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4月21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将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154,050,000,扣除回购的股份21,047,940股,即以1,133,002,0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9,900,618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的计算依据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由于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份,因此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54,050,000股为基数: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1,133,002,060*0.3÷1,154,050,000≈0.29元/股

  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以扣除累计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1,133,002,06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为6.32元,则除权除息参考价格=(6.32-1,133,002,060×0.30÷1,154,050,000)÷(1+0)=6.03元/股。

  若以截至申请日公司总股本1,154,050,0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则除权除息参考价格=(6.32-0.30)÷(1+0)=6.02元/股。

  综上,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在1%以下。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0.29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刘载望先生、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江河汇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全部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派发;存放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0411166-8808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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