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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0-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9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15至2020年5月19日15:00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9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3、会议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18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股份1,053,222,8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32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050,050,5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1508%;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172,2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87%。

  公司董事车成聚先生、陈晖先生、林丹丹女士,监事赵实柱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尹伟令先生、黄磊女士、李勇先生、张军先生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051,49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3%;

  反对1,59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8%;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169%;

  反对1,598,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951%;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80%。

  表决结果:该报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051,49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3%;

  反对1,59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8%;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169%;

  反对1,598,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951%;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81%。

  表决结果:该报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1,051,49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3%;

  反对1,59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8%;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169%;

  反对1,598,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951%;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81%。

  表决结果:该报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051,49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3%;

  反对1,59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8%;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169%;

  反对1,598,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951%;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81%。

  表决结果:该报告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51,503,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7%;

  反对1,719,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403%;

  反对1,719,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59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1,748,234,65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本次利润分派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51,49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3%;

  反对1,59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8%;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169%;

  反对1,598,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951%;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8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同意继续聘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51,042,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0%;

  反对2,180,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4104%;

  反对2,180,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89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同意上述公司对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51,503,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7%;

  反对1,594,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4%;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403%;

  反对1,594,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716%;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8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相关章节的修订。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51,503,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7%;

  反对1,594,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4%;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403%;

  反对1,594,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716%;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8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51,503,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7%;

  反对1,594,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4%;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403%;

  反对1,594,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716%;

  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8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修订。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51,503,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7%;

  反对1,719,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403%;

  反对1,719,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59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同意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修订。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51,503,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7%;

  反对1,719,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403%;

  反对1,719,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59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同意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修订。

  1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车成聚先生获得同意1,051,193,7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73%;

  祝振茂先生获得同意1,050,993,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84%;

  陈晖先生获得同意1,050,993,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84%;

  范佳昱先生获得同意1,050,993,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84%;

  韩刚先生获得同意1,050,993,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84%;

  刘湖源先生获得同意1,050,993,8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车成聚先生获得同意1,454,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566%;

  祝振茂先生获得同意1,254,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157%;

  陈晖先生获得同意1,254,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157%;

  范佳昱先生获得同意1,254,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157%;

  韩刚先生获得同意1,254,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185%;

  刘湖源先生获得同意1,254,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185%;

  表决结果:车成聚先生、祝振茂先生、陈晖先生、范佳昱先生、韩刚先生、刘湖源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张元荣先生获得同意1,050,993,7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84%;

  叶兰昌先生获得同意1,050,993,7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84%;

  林丹丹女士获得同意1,050,993,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张元荣先生获得同意1,254,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155%;

  叶兰昌先生获得同意1,254,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156%;

  林丹丹女士获得同意1,254,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157%;

  表决结果:张元荣先生、叶兰昌先生、林丹丹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陈莉敏女士获得同意1,050,993,7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84%;

  徐雪影女士获得同意1,050,993,7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陈莉敏女士获得同意1,254,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155%;

  徐雪影女士获得同意1,254,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156%;

  表决结果:陈莉敏女士、徐雪影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杨文杰和高秉政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龙岗)律师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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