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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75         证券简称:桂林三金           编号: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

  4、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回购 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累计回购股票14,927,351股,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75,272,649股。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桂林市金星路一号公司一楼会议厅

  4、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17:0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0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0年0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主持人:副董事长王许飞先生

  6、 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442,935,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9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40,763,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1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172,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4,216,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044,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2,172,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440,791,8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1%;215,7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440,791,8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1%;215,7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440,791,8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1%;215,7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440,791,8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1%;215,7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440,791,8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1%;215,7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6、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440,791,0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216,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072,3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02%;216,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59%;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39%。

  7、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440,791,8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1%;215,7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40,791,8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1%;215,7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073,1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691%;215,7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9%;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39%。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40,791,00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216,5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072,36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02%;216,5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59%;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3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40,791,0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216,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072,3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02%;216,5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59%;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3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为:440,791,8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1%;215,7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073,1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691%;215,7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9%;1,927,479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39%。

  五、 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2019年任职的独立董事玉维卡女士、莫凌侠女士、何里文先生分别向股东大会提交了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0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程益群  高毛英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 备查文件

  1、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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