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20-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增加临时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时间: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号北京文化产业园C楼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歌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人员

  1.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225,174,509股,占公司总股本715,900,255股的31.453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09,986,1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63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115,188,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90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人,代表股份5,014,2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04%。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00、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225,156,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2051%;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90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96,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0%;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2.00、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225,156,7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21%;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96,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50%;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3.00、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225,139,2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323%;反对3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63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78,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60%;反对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2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4.00、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225,101,7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7670%;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28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41,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81%;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9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5.00、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225,156,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2051%;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90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96,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0%;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6.00、审议《关于计提2019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225,101,7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7670%;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28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41,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81%;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9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7.00、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225,156,2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9%;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95,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50%;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8.00、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225,101,7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7670%;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28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41,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81%;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9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9.00、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225,138,8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146%;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81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78,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80%;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10.0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225,156,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2051%;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90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96,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0%;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阳、周洁茹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