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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0-034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南玻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下午14:45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③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④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二楼一号会议室

  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⑥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琳女士

  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①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人,代表股份898,498,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91%。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794,196,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55%。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股份104,302,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36%。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代表50人,代表股份102,578,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0%。

  ②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股份848,361,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29%。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44,211,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3.94%。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104,150,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35%。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41人,代表股份52,440,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9%。

  ③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50,13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1%。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49,985,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61%。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52,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50,13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1%。

  ④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议案1至议案6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7、8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9、10、11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彦忠、谢文婷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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