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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5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赎代码为515191。

  (2)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3、4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申购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2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3、4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敬请投资者留意。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方式,即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3 申购与赎回的对价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7.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1195566或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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