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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全”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现对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宜发表意见:

  (1)公司本次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方案合理、该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本次资金使用费用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公平合理,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3)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

  何东平   杜  晶  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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