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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30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22,44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566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154,4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47,424,449股同意,8,700股反对,1,170,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76,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4931%,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1,170,10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4736%。

  (二)《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47,424,449股同意,8,700股反对,1,170,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76,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4931%,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1,170,10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4736%。

  (三)《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47,424,449股同意,8,700股反对,1,170,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76,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4931%,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1,170,10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4736%。

  (四)《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47,424,449股同意,8,700股反对,1,170,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76,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4931%,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1,170,10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4736%。

  (五)《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746,990,049股同意,8,700股反对,1,604,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78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542,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323%,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1,6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1345%。

  (六)《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47,424,449股同意,8,700股反对,1,170,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76,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4931%,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1,170,10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4736%。

  (七)《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48,594,549股同意,8,7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146,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67%,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748,514,349股同意,88,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066,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01%,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关于2020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739,439,836股同意,9,163,413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8.77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992,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4.9656%,反对9,163,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5.0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748,514,349股同意,88,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066,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01%,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一)《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3,093,749股同意,88,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7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066,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01%,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3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孙清焕回避表决。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田

  经办律师签字:邹晓冬   陆文熙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0年 5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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