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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29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4人,代表股份1,012,339,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7人,代表股份167,659,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31人,代表股份1,179,998,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1%。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4人,代表股份184,928,4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

  3、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79,877,6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票6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票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2.00《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79,877,6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票6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票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3.00《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79,879,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票6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票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4.00《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79,903,3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票3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票5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5.00《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79,986,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票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84,916,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票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00《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9,799,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6%;反对票3,656,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9%;弃权票6,542,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4,728,8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46%;反对票3,656,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3%;弃权票6,542,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81%。

  7.00《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2,650,9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00%;反对票57,346,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99%;弃权票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7,580,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892%;反对票57,346,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00%;弃权票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8.00《关于选举李民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67,667,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0%;反对票12,330,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9%;弃权票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2,597,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21%;反对票12,330,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75%;弃权票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董事会声明: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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