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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20-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05月2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05月2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 05月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05月22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合明先生主持。2020 年 0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股权登记日:2020 年 05 月 18 日

  4、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3 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 3 号楼 L28-04 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68,553,5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0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8,376,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8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7,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77,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7,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8%。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529,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8%;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529,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8%;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529,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8%;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529,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8%;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529,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8%;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529,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8%;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529,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8%;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529,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8%;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529,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8%;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529,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3,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98%;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叶永开、张少云。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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