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0-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赫美集团”)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未依法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2月24日,赫美集团为关联方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赫投资)等及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合计逾13亿元。上述担保事项,赫美集团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二、未依法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2018年5月1日,赫美集团及关联方首赫投资、王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与沈金木签署了最高借款总额5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2018年5月24日,首赫投资收到3000万元借款,根据合同约定赫美集团对上述借款具有连带偿还义务。对于上述与关联方的共同借款,赫美集团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三、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事项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智科)原是赫美集团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2019年12月21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清法院)对公司持有的赫美智科上述股权进行司法拍卖,由深圳博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竞得。2020年1月23日,赫美集团收到德清法院执行裁定书,但对上述事项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2月5日、3月10日才予以披露。

  四、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赫美集团新增诉讼、仲裁事项500余项,涉及金额合计超过44亿元。上述事项对赫美集团影响重大,但公司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7日、2019年6月17日、2020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五、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资产被冻结事项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赫美集团超过95个账户被冻结;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赫美集团所持多家子公司股权、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或冻结。上述被查封或冻结的资金、资产账面价值合计超过28亿元,对赫美集团影响重大,但公司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赫美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王磊作为赫美集团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赫美集团、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