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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拟聘任聂全新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秦宏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王战宏先生、秦宏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颉维平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李毛毛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聂全新先生、秦宏武先生、王战宏先生、颉维平先生、李毛毛先生的资料,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聂全新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秦宏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王战宏先生、秦宏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颉维平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李毛毛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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