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书字(2020)第098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2020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选举李春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2选举徐汉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3选举赵文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4选举姜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5选举聂全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6选举李修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李耀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02选举张文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03选举陈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9.01 选举黄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9.02 选举冯小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9.03 选举仲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0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七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文通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0年5月1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数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113,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7、8、9的各子议案适用累计投票制投票,且为等额选举。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2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5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02,03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3%。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1-6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9%以上获得通过;议案7各子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201,918,200获得通过;议案8各子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201,918,400获得通过;议案9各子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201,918,600获得通过。李春光先生、徐汉洲先生、赵文通先生、姜滨先生、聂全新先生、李修勇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李耀忠先生、张文君先生、陈曦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辉先生、冯小军先生、仲民先生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庆国 刘 宁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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