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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20-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或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获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吴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件内容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吴光胜:

  经查,2018年9月18日,你公司在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对外签署了《保证担保书》,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意向总金额4.8亿美元的《产品销售意向协议》及其分合同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未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吴光胜未履行审批程序,在《保证担保书》加盖公司公章,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现根据《信披办法》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对相关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同时,该事项反映出你公司在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你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相关主体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获悉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责。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吴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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