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3版)
(二)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3.32%、14.10%和9.93%。尽管公司作为国内快递物流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但由于行业内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公司仍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竞争者较大的竞争压力。如果公司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改善经营效率、积极拓展市场份额,则将面临业务增速放缓、盈利能力下降、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公司所在行业具有劳动力密集型的特征,企业员工的构成比较复杂,营业网点覆盖到达的地区较多,未来预计公司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网点及人员数量预计还将保持上升趋势,因此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管理难度。虽然公司将持续对内部管理进行优化调整,但如果公司的优化调整未能适应市场发展的最新要求,则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六、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无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七、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而波动,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对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考虑,并做出审慎判断。
(二)不可抗力风险
公司的业务主要依靠各类车辆进行公路运输,因此不可避免的受到天气和道路运输条件的影响。由于我国各地区的自然环境及气候条件均不同,因此随着公司业务网络在全国范围的覆盖程度不断提高,将不可避免的面临更多诸如台风、暴雨、地震及各类自然灾难的影响。类似的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均可能妨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年的经营业绩。即使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系统、完备的灾害应急机制,可以在灾害期间快速响应、恢复生产,但由于公司业务网络分布较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在局部地区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
第八节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股利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董事会认为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现金分红的政策
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足10%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除满足前款条件外,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公司当年用于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将根据公司当年实际发展情况和需要,主要用于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用于业务扩张所需的投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需求,具体使用计划安排、原则由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发展计划和公司发展目标拟定。
(八)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具体程序如下:
1、董事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也应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2、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应当出具明确意见,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 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公司由于实际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未来长期发展等因素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十)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利润分配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2、公司须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 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 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 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5、公司存在上述第3、4款所述情形的,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在将上述第3、4款所述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A股股东表决结果。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1、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执行情况
2018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建议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派发股利164,160,000.00元(按公司2017年底全部已发行股份960,000,000股计算,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71元(含税))。该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6月22日实施完毕。
2、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执行情况
2019年4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利润分配预案》,建议公司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210,240,000.00元(按公司2018年底全部已发行股份960,000,000股计算,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19元(含税))。该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6月28日实施完毕。
3、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执行情况
2020年4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建议公司拟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为基数,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28,585,934.85元,除上述直接现金分红外,公司2019年度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金额为69,430,125.93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按照上述规定,公司2019年纳入现金分红计算比例的金额为98,016,060.78元。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占比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回报,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30%。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德邦股份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上交所2013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回报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前提下,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股东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理权益,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当期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制定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董事会认为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足10%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具体程序如下:
1、董事会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也应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2、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应当出具明确意见,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 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九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将不超过61,400.00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8,800万股(含28,800万股)。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发行当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做了相关测算,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一)测算的假设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主要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0年11月30日实施完毕,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发行实施完毕时间应以经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行业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960,000,000股为基础,即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960,000,000股;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分别为66,739,130股和61,400.00万元;
5、公司2019年度现金分红28,585,934.85元,假设于2020年6月实施,且公司无中期分红计划;
6、对于公司2020年净利润,假设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以下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情景1:假设公司2020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9年度下降10%;
情景2:假设公司2020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9年度保持不变;
情景3:假设公司2020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9年度上升10%;
7、未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本次测算也不考虑发行费用;
8、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并假设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在上述情景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2020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董事会选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强化品牌形象并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转型奠定坚实基础,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61,400.00万元(含61,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均是围绕公司现有业务进行的拓展与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与建设有助于公司继续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奠定良好基础,并使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的业务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
(三)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人员方面,公司长期注重人员培养并设立了德邦大学,所有员工均需定期参加内部培训。公司内部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基本来源于内部提升,丰富的人力资源储备,保障了公司快递等各项业务规模扩张对各层级管理人员的需求。
技术方面,公司长期开展信息化系统的自主研发,在这些年的项目研发过程中,积累了许多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音视频技术等多项专业技术经验,以及在设计、测试、发布、验收、安装、维护过程中积累的实施经验,这些都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开发实施提供了经验保障。
市场方面,公司建立了完备的客户销售和服务体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围绕时效、安全、服务等客户核心需求点,为广大客户提供快捷、安全、专业、满意的物流服务。同时,针对大客户销售和服务方面,公司还不断完善大客户销售能力建设,为大客户提供针对性的综合物流解决方案,提高大客户满意度和客户黏性。在产品设计上,以服务客户需求为出发点,大力发展快递、快运业务,并为特殊客户、特殊商品、特定场景需求推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完善现有的产品体系。在货物操作上,通过现代化系统提升运营效率及服务品质,以自动化分拣系统的代替人工,缩短货运中转时间,确保货物运输时效的精准度,降低货物破损的可能性。在员工建设上,通过企业文化、晋升发展和薪酬激励机制等制度建设,增强员工服务意识,强化公司员工“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不断提升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实施期间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短期内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上述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1、深入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稳步提升经营业绩
国民经济和物流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公司的综合实力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持续推进成为以客户为中心,覆盖快递、快运、整车、仓储与供应链、跨境等多元业务的综合性物流供应商的发展远景。公司将不断深入推进智慧化投入、网络覆盖、直营体系、人员储备等优势,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客户经营理念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强化客户体验,从而不断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2、提升公司日常运营效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3、合理高效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投入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I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有助于为继续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奠定良好基础,并使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进而提升品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保障和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高效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尽早实现项目收益,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制定《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总则、募集资金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5、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公司章程》,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此外,公司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该等利润分配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三)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说明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节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无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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