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卢建凯 唐长江 郑海英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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